第六十一条
已修改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物业的基本情况;
(二)委托方和受托方的权利义务;
(三)物业管理服务事项和服务标准要求;
(四)物业管理服务费的标准和收取办法;
(五)物业的养护和维修要求;
(六)合同的期限、变更和解除;
(七)合同终止时物业资料、财物的移交方式;
(八)违约责任及解决纠纷的途径;
(九)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使用;
(十)物业管理服务用房;
(十一)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