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条

已修改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与业主委员会签订合同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物业服务合同报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