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已修改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的经费由全体业主承担,经费的筹集、管理、使用由业主大会决定。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经费使用情况应当定期以书面形式公告,业主可以查询。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