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第四节 其他规定第四十条已修改业主委员会超越职权做出的决定,或者做出与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由签名同意该决定的成员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