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第四节 其他规定第三十九条已修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不得做出违反法律、法规或者与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做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做出的决定损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损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