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第三节 业主委员会第三十八条已修改占总人数五分之一以上的业主联名,可以向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提出罢免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建议。业主委员会应当在收到罢免建议之日起十五日内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业主大会罢免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须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半数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半数以上的业主同意。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