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第三节 业主委员会第三十七条已修改业主委员会半数以上辞职,或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半数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半数以上的业主要求业主委员会提前换届的,由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成立业主委员会换届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担任,其他人员由业主推选。换届筹备组应当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组织换届选举,原业主委员会应当自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产生之日起十日内完成移交工作。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