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第三节 业主委员会第三十六条已修改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后,原业主委员会应当自任期届满之日起十日内,将印章、档案资料以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财物移交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