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第三节 业主委员会第三十一条已修改业主委员会主任资格终止的,由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推选一位副主任任主任;副主任资格终止的,由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从委员中推选副主任;委员资格终止的,由候补委员按照得票多少依次递补。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组成人员的变更情况。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资格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三日内将其保管的有关资料、印章等物品交回业主委员会。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