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第三节 业主委员会第三十条已修改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业主大会会议通过,其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资格终止:(一)不履行业主委员会委员职责或者无故三次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的;(二)不履行业主义务,不遵守管理规约,情节严重且拒不改正的;(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四)向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提出辞呈的;(五)其他原因不宜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