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第三节 业主委员会第二十九条已修改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资格自行终止:(一)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在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服务企业任职的;(二)因物业转让、灭失等原因不再是业主的;(三)因疾病或者其他原因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四)被判处刑罚的。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