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已修改

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实行差额选举,差额比例不得低于五分之一。

未当选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的,按照得票顺序当选业主委员会候补委员。候补委员列席业主委员会会议,不具有表决权。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