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第三节 业主委员会第二十四条已修改业主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聘请专职工作人员,负责处理业主委员会日常事务。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的津贴和专职工作人员的薪酬,由业主大会决定。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