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已修改

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是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自然人业主或者单位业主授权的自然人代表,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履行业主义务,未拖欠专项维修资金或者未违反物业服务合同恶意拖欠物业管理服务费;

(三)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未在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服务企业任职;

(四)遵纪守法,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的公信力和组织能力;

(五)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