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修改

业主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委员以及候补委员组成。

业主委员会组成人数为单数,组成人员任期一般为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具体人数等事项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