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第二节 业主大会第二十条已修改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一)占总人数五分之一以上业主提议的;(二)发生突发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的其他事项。业主委员会应当在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十五日前,将会议议题、时间、地点、方式以及表决事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并书面告知全体业主,但前款第(二)项情况除外。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