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第二节 业主大会第二十一条已修改业主委员会不按规定履行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职责的,业主可以请求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其限期组织召开;逾期仍未召集的,由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