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第二节 业主大会第十八条已修改管理规约应当对业主合理使用专有部分的权利和义务,物业共有部分的使用、维修、养护、管理、收益办法,业主分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各类费用的方式,违反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做出约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就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投票权数确定办法、业主委员会成员资格和人数以及任期等事项做出约定。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其示范文本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