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一百一十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物业服务企业不按规定公布物业管理区域的水、电总用量,业主的水、电总用量,物业服务企业的水、电用量,公摊的水、电用量和费用的计算方式的,由县级以上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百零九条回到全文第一百一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