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未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等事项的,由县级以上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百零八条回到全文第一百一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