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一百一十一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原物业服务企业未及时退出物业管理区域的,由县级以上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退出;逾期未退出的,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百一十条回到全文第一百一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