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职业教育条例/第二章 职业教育的实施第九条已废止本省实施以初中后为重点的不同阶段的教育分流,建立与市场需求和劳动就业相适应,学校与企业事业单位相联系,初等、中等、高等职业教育相衔接,职业学校教育与职业培训并重,职业教育与其他教育相沟通的职业教育体系。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