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职业教育条例/第二章 职业教育的实施第十条已废止初等、中等职业学校教育分别由初等、中等职业学校实施;高等职业学校教育根据需要和条件由高等职业学校实施,或者由普通高等学校实施;其他学校按照教育行政部门的统筹规划,可以实施同层次的职业学校教育。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