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废止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教育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宏观管理的具体工作。

教育、劳动保障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的职业教育工作。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