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职业教育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废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职业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职业教育工作的领导,支持、促进职业教育的发展。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扶持、促进农村和贫困地区的职业教育,组织妇女、帮助失业人员、扶持残疾人接受各种形式的职业教育。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