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废止

行业组织应当根据职业教育规划和本行业的人才需求情况,制定行业教育培训规划,组织和指导本行业职业教育与培训工作。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