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职业教育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九条已废止教育、劳动保障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职业教育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月1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