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职业教育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已废止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超标准收取费用的,由价格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