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职业教育条例/第四章 职业教育的保障第四十四条已废止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的举办经费、财政拨款、学费收入、资助和捐赠等应当用于职业教育,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挪用、克扣。民办职业学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出资人可以依法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回报。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职业教育经费的监督管理,审计部门应当依法对职业教育经费进行审计。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