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职业教育条例/第四章 职业教育的保障第四十三条已废止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对职业教育捐资助学,鼓励境外组织和个人对职业教育资助和捐赠。纳税人向职业教育捐赠的,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