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已废止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提取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将其列入成本开支,用于本单位职工和准备录用人员的职业教育。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