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职业教育条例/第四章 职业教育的保障第四十二条已废止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提取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将其列入成本开支,用于本单位职工和准备录用人员的职业教育。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