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职业教育条例/第四章 职业教育的保障第四十条已废止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可以对接受中等、高等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的学生收取学费。收费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行政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职业教育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