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已废止

城市教育费附加安排用于职业教育的比例,不得低于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

农村科学技术开发、技术推广的经费和扶贫资金,可以适当用于农村职业培训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