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废止

职业教育应当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提高受教育者的职业道德、文化素质、职业技能,增强其就业能力、创业能力和职业转换能力。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