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职业教育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废止职业教育应当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提高受教育者的职业道德、文化素质、职业技能,增强其就业能力、创业能力和职业转换能力。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