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已废止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用于举办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财政经常性经费应当逐步增长。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职业教育专项经费,主要用于示范职业学校建设、技能型紧缺人才专业建设、师资培养培训以及支持贫困地区的职业教育等。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