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职业教育条例/第三章 职业教育的管理第三十五条已废止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的学生可以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经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考核合格,获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经设区的市劳动保障和教育行政部门认定,职业学校所设专业教学内容与国家职业标准要求相符的,其毕业生在校理论课考试成绩合格者,参加中级及其以下职业技能鉴定时,免除理论考核,操作技能考核合格的可获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