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职业教育条例/第三章 职业教育的管理第三十四条已废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职业教育工作进行督导,并将督导报告向社会公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对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的办学水平、教育质量和毕业生就业情况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