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已废止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职业学校应当建立教师继续教育制度,实行教师定期到企业事业单位实践的制度。

专业技术人员和有专长的人员到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兼职任教的,其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支持。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