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已废止

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配备专业课和实习指导教师。

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的教职人员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以同时评定教师资格和其他专业技术资格。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