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已废止

职业学校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录取学生,不得歧视妇女和残疾人。

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不得发布虚假招生简章和招生广告。招生简章和招生广告应当报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的审批机关备案。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