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已废止

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终止时,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终止的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有关机关应当收回其办学许可证,销毁印章,注销登记,并监督处理好善后事宜。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