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职业教育条例/第三章 职业教育的管理第二十八条已废止审批机关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其审批的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的名称、地址、举办者以及办学层次、性质和规模等。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