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废止

审批机关收到设立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的申请后,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期限进行审查,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予以批准,颁发办学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布。

取得办学许可证的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应当依法登记。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