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职业教育条例/第三章 职业教育的管理第二十六条已废止申请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应当依法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申办报告;(二)学校、机构章程;(三)学校、机构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四)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