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职业教育条例/第二章 职业教育的实施第二十二条已废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职业教育公共实训基地的建设,鼓励企业事业单位为职业教育提供实习实训场所,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职业教育公共实训基地。在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相对集中的地区,鼓励建设面向社会开放的公共实训基地。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