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职业教育条例/第二章 职业教育的实施第二十一条已废止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建设或者联合建设与教学规模相适应的实习实训基地。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