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职业教育条例/第二章 职业教育的实施第十七条已废止企业可以单独举办或者联合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也可以委托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实施职业教育。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可以按国家规定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境外组织和个人在我省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