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职业教育条例/第二章 职业教育的实施第十六条已废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残疾人职业教育纳入职业教育发展规划,采取优惠政策和扶持措施,促进残疾人职业教育的发展。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应当按规定接纳残疾人入学。特殊教育学校应当开展相应的职业教育。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