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废止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举办发挥骨干和示范作用的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个人依法举办的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给予指导和扶持。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