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职业教育条例/第二章 职业教育的实施第十四条已废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农村经济、科技、教育统筹发展的需要,举办农村职业教育,开展农业实用技术和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鼓励各类职业学校、培训机构为进城就业的农村劳动者提供技能培训。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