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废止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农村经济、科技、教育统筹发展的需要,举办农村职业教育,开展农业实用技术和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

鼓励各类职业学校、培训机构为进城就业的农村劳动者提供技能培训。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月1日